甘肃省盲人按摩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:甘肃省盲人按摩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。英文名:Gansu Province Massage Association of Blind Practittioner(GPMABP)。
第二条 性质:本学会是全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由省、市(州)盲人按摩指导机构及按摩医院(诊所)等单位和盲人医疗、保健按摩人员,从事按摩教学的人员,医疗、保健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残疾人工作者、热爱盲人按摩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。
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,促进盲人就业;团结广大盲人按摩工作者,开展按摩学术研究,提高按摩技术水平,发扬祖国传统医学,促进按摩事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、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:兰州市民主西路168号(甘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办公地址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团结社会各方面从事医疗、保健按摩的专家和专业人员,开展学术活动;
(二)培训专业人才,不定期地培训盲人医疗、保健按摩人员;
(三)为全省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,为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提供指导服务;
(四)依照有关规定,组织编写按摩技术资料及有关信息;
(五)研究按摩新课题,推广医疗、保健按摩新理论与新技术;
(六)组织开展省内外按摩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;
(七)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学会由单位、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学会的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学会;
(三)热心支持盲人按摩事业;
(四)在本学会的业务(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(五)具有按摩医士、中级保健按摩师或中专学历以上者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;
(二)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力: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,实行监督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学会章程,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(三)关心盲人按摩事业,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时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学会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能参加本学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过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过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(一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不再设立名誉职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,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;
(四)在表决出现相同票数时,有再次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,负责学会重要情况的沟通、协调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(包括会员会费和利息)。
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。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终止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日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盲人按摩学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